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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2026 3 27 日汕尾仲裁委员会第三届第六次全体会议修订并通过
2026 4 2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2
第二章 仲裁协议 ...........................................................5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 8
第四章 仲裁庭 .............................................................15
第五章 证据 ................................................................ 19
第六章 审理 ................................................................27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 36
第八章 调解与和解 ......................................................40
第九章 简易程序 ......................................................... 41
第十章 金融仲裁特别规定 ............................................44
第十一章 医患纠纷仲裁程序 ........................................ 47
第十二章 网络仲裁程 ............................................... 48
第十三章 涉外仲裁程 ............................................... 56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59
第十五章 附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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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
公正
及时地
解决民
事纠纷,
维护
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人民仲裁法》以下仲裁定本
则。
第二
仲裁委员会
(一)汕尾仲裁委员会会)据仲法经
在中汕尾设立理民事纠纷的常设机构
(二)本
设立
仲裁
名册
。仲裁员由本
据仲
规定
条件资格从法律经济贸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业知
实践经验的中外人任。
第三
案范
(一)本理中平等主体的自
人、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同纠纷和他财产权纠纷。
(二)
下列
纠纷不
能向
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人事争议;
2.农村集经济组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
纠纷;
4.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处理的纠纷。
(三
属于
第(二)
规定
情形
的,本会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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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本会或仲裁庭
依法予以驳
仲裁申请。
第四 则的
(一)本规则用于本会及其下属办机构分支机构
(二)当事人协议
争议提
本会或者汕尾
国际
仲裁
适用本规则。
(三)本规则未明定的,本会或者仲权按
其认
当的方
式推
进仲裁程序
以促使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
高效公平的解决。当事人规则适用有争议议的,由本
会或仲裁庭决定适用的规则,本会或仲裁庭的决定不影响已经
行的仲裁程序。
(四)本受理的仲适用本规则。当事
程序事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定的,从其约定,当事
适用
的规则本会
无法实
施或与仲裁
地法律
规的
强制
规定抵触外。
(五)双方当事人程序的,仲裁庭组成
审理
裁决方
辩期、
及地点
送达
地点等
定,本会确认优先适用
(六)当事人知道或者知道本规则或仲裁议中规定
何条款
条件未
遵守
但仍参加
或者
继续参加
仲裁程序
经书知无正当理缺席审理,而且未对上述遵守情况及
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其放提出议的权利
在后
程序中
出相反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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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主任
职责
本会主任行仲裁和本规则赋予职责主任或秘书
长经主任授权可以行主任的职责
第六
诚实信用原
(一)当事人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仲裁
诚实信用
(二)当事人
理人
确保
在仲裁程序中
当行事,
所作陈述和提交材真实性否则,当事承担
的后
第七
当事人意
治原
(一)当事人否进行仲裁、如何进行仲裁、程或者
权利义务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损害案外人
公共利益
或者
反仲裁
地法律法
强制性
规定的
外。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权自行决定请求的提
或者放弃也有权自行决定权利处分
第八
仲裁
公开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案件当事及其理人、证人、
定人、有关专业技士以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庭咨询
专家
本会
有关
人员
得向
界透露案件
信息
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二)当事人公开的,会或者仲裁庭为不
及国家秘密
外人
商业秘密
隐私
的,
可以公开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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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合法合
(一)仲裁庭合法定,公平
决纠纷。
(二)为
理解决纠纷,仲裁
可以参照
习惯
、行
业标
易规则,得损害案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反仲
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
裁决
效力
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出后当事人同一纠纷
请仲裁的,本会不受理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十
仲裁协议的
(一)本规则所称仲裁协议当事人同当事人之间的
已经或者可能的纠纷由本会仲裁的定。
(二)仲裁协
包括
同中
订立
的仲
条款
以其
具有请求仲裁意定。其他是指以合
电文包括聊天记录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电子邮件
等形式
的请求仲裁的意
第十 仲裁协议的独立
(一)仲裁协议独立在。
(二
同的
未生
、变更、
终止
无效
、不
成立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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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被
撤销等
影响
仲裁协议的
效力
(三)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
第十 仲裁协延伸
(一
除非
当事
另有
定,
同中的仲
条款适用于补
及合同附件项下的争议。
(二裁协议的当事终止撤销
原因
变更的,仲裁协议
对权利义务
受人
有效
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外。
(三裁协议的当事,仲裁协对承继其
裁事
权利义务
继承
有效
当事人
另有约
定的
外。
(四)主的仲裁协议,体相同的有效
另有定的外。
(五
债权债务
或者
部分转让
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明确或者
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外。
(六)在仲裁申请
交换
中,一方当事人表
示有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参加庭审的,受仲裁协
议。
第十
仲裁
机构
(一)仲裁协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但能够确
体的仲裁机构是本会或本分支机构的,为选定本会或者
会的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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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
定解决争议的
机构
是汕
国际
仲裁
汕尾金融仲或汕尾医患纠纷仲的,为选定会。
(三)当事人争议可以会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
一方
本会申请仲裁,
一方
在仲裁
第三十一
定的仲裁庭提出议的为选定本会。
(四)当事人按照本规则进行仲为同
本会仲裁
第十 仲裁事
当事人概括定仲裁事同争议的基于合成立
变更
转让
行、
违约责
任、
终止
撤销等产
纠纷均属仲裁事
第十 管辖异
(一)当事人
仲裁协议
在、
效力
或者仲裁
案件
管辖
权有异议的当在仲裁庭(不含开庭当日)以书
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当在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
提出。
(二)当事人定的提出议的
议。
(三)当事人
仲裁协议
效力有异
议的
申请由本
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出裁定。
(四)当事人裁协议的效力和人
确认
申请的,
本会
先于
人民
法院接
受申请并
已作
出决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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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
本会
受申请后
尚未作
出决定
人民
法院已接
受申请,本会不再作出决定。
(五)当事人裁协议或仲裁案件辖向本会
的,本会
有权作
出决定;仲裁
已组成
的,本会
授权
仲裁庭
决定。
(六)本证据由本会进行仲裁的协议
可根
据表
证据
出本会
有管辖权
的决定。
本会
证据
出的管辖决定,并不妨碍仲裁据审理过程中发的与表
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证据重新管辖决定
(七)仲裁庭的决
可以
在仲裁程序
决定
形式作
出,
也可以在裁出。
(八)本管辖的决定,书面当事人。
成立
的,
撤销该案
议不
成立
的,仲裁程
继续
进行。
(九)仲事人主体提出适格
议的,当在(不含开庭当日)书面提出,由仲裁庭
审查
书面
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书面
审理的
案件
当在
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 仲裁申
申请人申请仲裁,
当提
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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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或
包含
仲裁协议的
声明
2.仲裁申请
3.当事人身份明材料
4.
证据或
其他
明材料
5.本会要求其他材料
第十 申请
仲裁申请
书应
包含以下
容:
1.当事人及其理人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人或其他组织
还应
列明其法
表人或
负责
姓名
职务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或包含仲裁协议的声明
3.体、明确的仲裁请求
4.
仲裁请求
所依
据的事
和理由;
5.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理人的签名章。
第十 受理申
(一
当事人提
的仲裁申请,本会
当在五日
出受
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当事
仲裁
费用
在当事人
预缴
仲裁
费用
后本会
应向
申请人送达
案件
理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三)当事人按照规定预缴仲裁费用当事在规
预缴
仲裁
费用
不提出
缓交
申请的,
撤回
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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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书及其
,本会不
予留存
(四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本会可以要求
请人补正申请人在期内未补正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书及其
,本会不
予留存
(五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面告
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
辩通
受理案件本会及时书面被申请人并下列材料:
1.仲裁通知书
2.
仲裁申请
书副
及所
材料
3.仲裁规则;
4.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
辩期
证据材料及其身份明材本会当自收到答
日起三
个工作
日之内(特
殊情况可适
延长
将答
书副
的证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
被申请人
有承认
仲裁请求的
权利
般包含以
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或者
其他电子
人或者
其他组织还
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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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
表人或
负责
姓名
职务
2.辩意见;
3.所依据的和理由;
4.
章。
第二十三 弃答
规定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 请求
(一)被申请
有权
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反请求
的当事人限于仲裁请求的当事人。
(二)反请求当在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期提的,
仲裁庭
组成前
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
组成
后由仲裁庭决定。
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正当理由的,限可以适延长
(三)本规则第十二十的规适用请求
提出、受理、送达
程序。
条对
反请求的
其他
项未作
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规定理。
(四)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辩的,不
反请求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 裁请求、反请求的变更、
(一)当事人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权利
(二)当事人
可以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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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反请求
采取书面形
仲裁庭
组成前
由本会决定是否受
;仲裁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但最迟应在仲
提出
(三
被申请人申请,本会或仲裁
据变更后的仲裁请
求,可以延长或者增加被申请人的间。
(四)变更后的仲裁请加案件标的,申请
补交
仲裁
(五)申请人可以或庭审结束前撤回部分裁请求。
(六)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理。
被申请人要
出裁决的,
出裁决。
第二十六 份合次仲
(一)相同当事人之间因多份合同、同或其他关联
起的争议,
如果多份合
同、
从合
同或
关联合
同的仲裁协
都约定由本会仲裁,争议源于同一或同一系列易,
申请人可以次仲裁中就多份合从合同或联合同争
一并提出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就多个合争议单个仲裁并提
出仲裁申请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多个合在相同当事
仲裁
的为同一
种类
有关联
多个合
涉争议
源于
易或同一系列交多个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当事
提出申请追加合该追加申请提出一次,
避免因
当事人
次提出申请
追加合
而延迟影响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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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请
就上
(一)、(二
提出
议的,仲
组成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七 一仲裁协议其他裁程
(一)在仲裁
组成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
增加
同一
裁协议下其协议方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当提交书面申请
由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本会出同意决定的,方申请人或
被申请人不
能共
同选定
方仲裁员的
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
定。
(二)在仲裁,申请人或被请人请求增加同一
裁协议
下其他
协议方为当事人,
且该
协议方
放弃
重新选定仲裁员
认可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 裁协议的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
仲裁协议
外人
加入
仲裁程序
同申请人
同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须经案外人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
外人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
外人
加入
仲裁程序,仲裁庭
组成前
由本会决定仲裁
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本会决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裁庭
按照
本规则
有关
仲裁庭
组成
的规定进行仲裁庭决定
外人
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二十九 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
(一
有两
或者
两个以上
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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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的
情况下
当事人
均可以依
据相同的仲裁协议
对其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是否受理,仲裁庭成前由本会决定,
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
上述
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
辩、变更
本规则的相规定理。
第三
(一)一方当事人
因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
其他原因
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难以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
财产全、行为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况下
,当事人
可以
申请证据
全。
(二)本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人
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
除保
全的,本
当事人的申请
交至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申请全的一方当事对保全行为自行承担法
第三十一
托代
(一)当事人本会
托书以及托代理人身份明材
(二
授权
托书
当由
签字
章,
载明
理事权限托代理人的信息变更的,当事
书面本会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影响
(三)当事人
可以
名代
理人
参加
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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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仲裁庭同意
可以适
增加代
理人的人
(四理人两名以上的,裁庭定一名代
为主要发人。
(五)仲裁庭
组成
后,当事人新委
的与仲裁庭
益冲突的人理人的,本会可以综合考当事权利保障
程序阶段及效率等因素采取防止上述利益冲突包括
排除
新的
理人
与仲裁程序
(六)下列人员可以被委为仲裁理人
1.律师
2.
当事人的
近亲属
或者
有劳动关系
工作
人员;
3.当事人是中人民国公民的可以托所社区
位以及有关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十二
文件
当事人提仲裁申请反请求申书以及其他书
面材料当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
方当事人的
增加
份数
。仲裁庭由
仲裁员
组成时
减少两份书面材料电子版可以一并提
第三十三 署保
(一)本会或者仲裁庭
有必
要的
可以
要求当事人、
理人签署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绝签署的,本会、
仲裁庭将有关情况记录
(二)当事人
理人
拒绝签署
,或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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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伪造
证据
等违
证的
情形
的,仲裁庭
对其
陈述或者证据均可以予采信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三十四 裁庭
(一)仲裁庭由一
或三
仲裁
组成
。由
仲裁
组成
的,设首仲裁员。
(二)当事人仲裁组成式有定的,其约定。
(三)当事人
可以
在选定仲裁员的期
内协
仲裁庭的
组成当事人协的,依照本规则的规组成仲裁
庭。
(四)仲裁员
独立
当事人,
应公平公正地对待
当事人。
(五理后,本会指定一名工任仲秘书
负责案件
程序
工作
第三十五 裁员的产生
(一)仲裁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产生
(二)当事人
定由
仲裁
组成
仲裁庭的
当在
收到
日起定一
仲裁员。
(三)当事人
定由
仲裁
成立
仲裁庭的
当在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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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期
同选定或者
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四)当事人一方为二选定同委
本会主任指定一仲裁员。
(五)当事人
未能依照上述
规定选定或委
本会主任指定
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六 仲裁员的产生
(一
首席
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
收到
仲裁
之日起十五日内同选定或者同委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前款规定的期,双方当事人以分仲裁
名册
推荐
名候
首席
仲裁员;本会主任
亦可根
案件情
仲裁员名册择部分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推荐候
仲裁员。首席仲裁依下列不同情形:
1.
双方当事人
推荐
仲裁员的,
该名
仲裁员为
首席
裁员;
2.双方当事人推荐名以仲裁员的,由本
会主任指定
中一
首席
仲裁员;
3.双方当事人未能共推荐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在当事
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
未能
选定
又未
本会主任指定
首席
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任仲裁员的产生适用本规首席仲裁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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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
庭通
本会及时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当事人,将有
关案件材料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
第三十八
回避
事由
(一)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主动回避:
1.是本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理人近亲属
2.
与本
案有利害关
3.与本当事人、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自会见当事人、理人,或者受当事人、理人请
的。
(二)其他回避情形:
1.为当事人事咨询的;
2.
任当事人
法律顾问
或者
其他顾问
或者
曾担
任当事人
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理人案未满两年的;
4.
与任
一方当事人
理人在同一
单位工作
的,
该关系
结束未满两年的;
5.在本会同审理的案件互为理人和仲裁员的,
后一
案件
被选定或者指定为仲裁员的。
(三)当事人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
回避说明理由并在提出。回避事由
知道
或者
书面
审理的
案件
可以
在裁决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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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办案秘书
翻译
人员
定人
勘验
人的
回避
适用
规定
第三十九 息披露
仲裁员
受选定后
知悉其
案件
当事人或者
理人
第一规定外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情形的,
当主动向本会及各方当事人书面或当披露
第四
回避
决定
(一)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
裁员的,由本会体决定。
(二
翻译
人员
定人
勘验
人是
回避
,由本会主任
定;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决定。
第四十一 裁员更
(一)仲裁员
因故
能正常履
职责影响案件
审理的,仲裁
员本人或当事人均可请求
(二)仲裁员是否,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
裁员的,由本会
体决定。
第四十二
(一)仲裁员者更出后仲裁原系
事人选定的当事
当自
收到
之日起五日内重新选定
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行指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
员的,在重新选定或指定后五日内,本会重新组成仲裁
情况书面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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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程序与
式适
本规
有关
仲裁
组成的规定。
(三)仲裁庭重新组成后,对原行的仲裁程序当事
可以
请求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也可
自行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三
(一)当事人
的主
张应
当提
证据
承担
任。但对下列,当事人可以不提
1.方当事人承认的;
2.众所周知
的事
3.律及定理;
4.法律规定已知能推定出的一事
5.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
定的事
6.有效书所的事
第(一) 2456 当事反证
推翻
外。
(二)当事人在本会或仲裁庭指定的内提证据
当事人期提证据或者提的证据不足以明其负有
证证
明责
任的当事人
承担
此产生
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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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
调查
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审
查,可以当事人的律师可以持调查
向有关单位
人调查
收集
证据。
第四十五 裁庭调
(一)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托办案秘
收集
证据,
但须有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在
制作笔录
(二)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调查收集证据,
可以当事人到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到场
影响
调查事
收集
证据的进行
(三)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办案秘查的笔录收集
证据,当送当事人,由当事人发表证意见。
第四十六
证据
种类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第四十七
证据
当事人提的证据材料当附证据目录清单分类
编号标注页码时注明日期、来源明对和内容摘
要,提
的日期、
章或
签名
第四十八 形式
事人
核对
一方当事人
对另
一方当事人
复制品
照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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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节录
等材料
真实性没有
示异
议,
可以视
为与
原件
或者
原物一致
第四十九 据提
(一)证
当在
证期
限届满前
书面
审理
案件
当在辩期届满前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前款规定的期内提
的,仲裁庭
可以允许其
在庭审中或庭审后一定期
内提
的证据,是否受由仲裁庭决定。
(三证据持有证据的一方当当理
供该
证据,
如果对
方当事人主
张该
证据的内
利于
证据
持有
人,
可以推张成立
第五 补充
(一)仲裁庭
有必
要的
可以
要求当事人在指定
补充证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按照要求的期
补充证据
(二)当事人
没有正
当理由
或者
期提
供补充
证据的,
当事承担举证不的后仲裁庭已有证据
出裁决。
第五十一
证据
(一)证当在由当事人证。书面审理
的证据和庭审中或仲裁庭允许庭后提的证据,在送达
其他
当事人并
给予合
理的
书面质
证期间后,
亦可作
定事
23
64
据。
(二事人的证据,仲裁
据。
(三)通
书面形式
进行
证的,当事人
有权
要求
证据原件
第五十二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
证的
以书面形
提出
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书面申请包括证人身份信息
式及项等并附证人身份明文件仲裁庭同
意证人出庭
证的,
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
联系
证人出庭。
(二)证人出证,签署如实。证
签署
的,不
得作
证。
(三)证当出受当事人理人和仲裁员询问
仲裁庭当事人可以项向证人证人如实作
回答
。证人
作虚假陈述
的,仲裁庭
有权对其
予采信
证人承担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 业技术意见
(一
对鉴
定意见或
专业性较
案件
,当事人申请
听取
有关专业技专业技术意见的,当在提书面申请
供有关专业技术身份信息联系式以及拟专业
技术问题
并附
专业技术
身份
明文件及具备专业技术
24
64
水平
的证
明文件
。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二)仲裁庭组织当事出庭业技进行询问
以就或者
性问题
进行
对质
当事人一致同意,
也可以书面
证。
(三业技得参定意见或专业技术性问
之外的审理活动
(四
专业技术
出庭
费用
,由提出申请一方的当事人
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 及费用承担
(一
对案
有关专门性问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申请定并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定的,由当
指定
机构
或者
定人员;当事人不
上述
同选定
机构或者定人员的,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进行,仲裁庭理期
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
定的,
当通
当事人在规定期
规则。当事人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
机构名册
随机
选定。
具备随机
选定
条件
的,由仲裁
庭指定。
(三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
申请
定的,
费用各预交
;当事人
均未
提出申请,
25
64
仲裁庭
定的,
可根
案件具
情况责令负有举
的一方预交或者有权决定当事人费用预交分配比例
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结案文定。当事人
在仲裁庭指定的期
未预交鉴
的,不进行
定。
(四构应定事材料
备情况理的定期殊情况需延长的,
构应
当在
定期
限届满前
提出
书面
申请,
仲裁庭同意
可以适
延长
(五)当事人要求重新定的,由仲裁庭决定
(六)本规则
所称
定,是指
专门机构
或者
专业
人员
定的专门性问题或者项所进行的审评估咨询检验
第五十五 材料
仲裁庭同意
托鉴
定的,当事
应予配合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行或影响定结论的,应承担此产法律
第五十六
定结
(一)定结论后,裁庭将鉴报告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对鉴报告结论提出意见。
仲裁庭
有必
要,
可以
知鉴
机构
或者
定人员
参加开
庭并
受提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结论。仲裁庭
定结论,
当进行
证。
26
64
第五十七
专家咨
意见
案件审理要,仲裁庭可以就案件审理中涉专业
问题咨询专意见。专家意见可供仲裁庭在裁时参考
第五十八
现场勘
案件审理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或
机构组织仲裁庭或机构应将勘验情和结果制
作笔录
,由
勘验
人员、当事人和
其他参
与人
签名
第五十九 子数审查
(一子数据是指通子邮电子交换
天记录
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
或者
存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对电子数实性提出的,仲裁
合质
情况
审查
判断电子数
生成
收集
存储
传输
过程的
真实性,并重审查以下容:
1.电子数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计算机系统等
硬件
软件环境
是否
全、
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间是否明确是否清晰
客观准确
3.电子数
据的
存储
保管介质
是否
明确
保管
手段
当;
4.电子数据提定的主体、工具和方是否可靠
过程是否
可以
27
64
5.电子数
据的内
是否
增加
删除
修改及
完整等情
6.电子数据是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三)当事人
交以下电子数
据的,仲裁庭
采信其真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1.经公机构证的电子据;
2.
通过
电子签名
可信时
哈希值校验
区块链等技
手段收集定和防篡改且经争议线解决平台核验无误
电子数据;
3.
电子存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
(四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有必要,可以
托鉴
电子数
据的
真实性
或者调
取其他
证据进行
核对
(五)当事人可以裁庭申请听取有关专业士就
子数据方问题提出专业技术意见
第六
证据
原件核对
(一)当事人对电子数据或者经电子化处理后证、证、
视听资料定意见及勘验笔录证据真实提出且有合
理由的,或者
证、
证、
视听资料
定意见
及勘验
笔录等证据真实性提出且有合理理由的,仲裁庭可以自行
者委仲裁秘书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原件核对证据原件核对可
和证据
交换
、庭
前质
并进行。
28
64
(二)当事人
未对
证据
真实
提出
议或
未抗
辩的,仲
裁庭可以不进行证据原件核对
(三)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件核,当事人
以配合
。当事人不
予配合
的,仲裁庭
证据
可以
予采信
第六章 审理
第六十一 理方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本规则规定
案件具
情况
仲裁庭
有权
决定通过
线下
审理、
线上
审理
括但限于视频审理)或者者相式开庭。
(二)当事人定不庭审理的仲裁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仲裁庭
据仲裁申请
有关
证据
以及其他材料作
出裁决,时也可以或者书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当事有约定外庭审理、审理以采
线上
线下
或者
者相结
的方
进行。
(四)仲裁可以召开预庭。
(五庭审以采取线理(包括限于
审理)
线下
审理或者
者相结
的方
一方当事人
择线
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线上
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审理。
(六)
符合下列情
之一的,不
适用线上
审理
29
64
1.
全体当事
以书面形式明确
不同意的;
2.本会或者仲裁庭其他宜适用线上审理情形的。
(七用线理的案件,当事人应按本会仲裁
式参加
庭审。
当事人不
予确认
或不
配合
不申请
线下
审理
的,自行承担法律
(八取何理方仲裁公平公正
对待
当事人,
给予
当事人
陈述
和辩论的
会。仲裁
活动
通过
信息网络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 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发
现书面
审理方
线上
庭审不
利于
争议解决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可以根实际情况决定
从书面审理变为庭审理,或者线上庭审切换线下审理。
变审理方
影响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
已经作
出的
陈述
表的意见的效力
第六十三 密原
(一)仲裁不
公开
进行。仲裁员、仲
秘书
、当事人
及其
理人以及其他仲裁与人得向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
的任何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二)当事人协议
公开
审理
案件
可以公开
进行
国家秘密外。
第六十四
(一)仲裁庭决定
庭审理的
间,
应于
庭五
前将
30
64
间和
地点书面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
可以约
定提请仲裁庭提
前开庭。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庭,但应
庭三日
前以书面形
提出,是否
期,由仲裁庭决定。
(三及延期后的通不受
第(一)规定的期限限制
(四
地点
在本
其分支机构所
。当事人
另有约定并本会同意的,从其定,当事人承担此产
的相关费
(五)本
且有利于
当事人仲裁的
也可
其他
地点开庭。
第六十五 审理
(一)仲裁
对符合下列
任意
条件
案件
可以合
并审理
1.案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
2.仲裁庭组成相同;
3.多个案件基
同一
同或事
实产生
的纠纷;
4.本会可以并审理的。
(二并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件情
审理的
体程序。
第六十六 事人
(一)申请人经书无正当理由不庭或
许可
途退
庭的,
撤回
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31
64
影响
仲裁庭
反请求进行
缺席
审理。
(二)被申请书面理由庭或未经
裁庭许可途退庭的,仲裁庭可缺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
承担可能
此产生
的不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可以视
撤回反请求。
第六十七
(一)仲
与人
包括
仲裁
组成
人员、仲
秘书
、当
人、委托代理人、翻译人员、定人勘验
(二外的加旁双方当事人同
仲裁庭
许可
第六十八 准备
庭审理由仲裁庭查当事人、理人和其他
人的
情况
当事
仲裁
与人的
身份有异
议的,
议方
当出示有议人资格的证明文
第六十九 告知
(一)仲裁庭
当在
前告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和庭
(二)仲裁庭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询问当事
是否申请
回避
当事人申请
回避
的,
将其
理由
记录
停开庭。
第七 庭审调
庭审理的
案件
,庭审调查
包括以下
面:
32
64
1.
当事人
陈述
仲裁请求、反请求
以及
和理由,
一方当
事人进行辩;
2.当事人出证据,并相证,仲裁庭核实证据
3.
仲裁庭
当事人进行
询问
、调查
案情
4.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可以相互
5.仲裁庭有必要调查的其他
第七十一
庭审辩论
庭审调查结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并相互进
行辩论。
第七十二
陈述
庭审辩论结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最陈述
第七十三 要求
(一)庭审调查、当事人辩论和
陈述
围绕
当事人争
焦点进行当事人在庭审理中陈述或者发表与争议无关
的事或者意见的,仲裁有权予以制
(二)当事人
庭审理中
对其
仲裁
与人发表
侮辱性言
论的,仲裁予以制止
第七十四 笔录
(一)仲裁庭
可以
庭审进行
录音
或者
录像
,仲
秘书
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
情况可以记入庭审笔录
(二)庭
笔录
由仲裁员、仲
秘书
、当事人
其他
仲裁
33
64
与人
签名
或者
章。
(三)当事人他参审的仲裁可以当庭或者
庭后三日内阅读庭审笔录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
有差错
的,
有权
申请
补正
仲裁庭不
予补正
的,
将其
要求
(四)庭参加庭审的仲与人。当事人或者
其他
仲裁
与人
拒绝
笔录
签名
的,
记录
并由仲裁
员、记录人员签名
(五线上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当事人
行庭后
笔录签署
签署可
通过互
被第三方
可信时
机构进行电子签署确当事人不签署或者自更改笔录
的,庭审过程录音录像如笔录与庭审录音
不一致的,
以录音
录像
(六)不允许当事庭审录音录像果私录音录像
造成良影由当事人承担法律
第七十五
仲裁
恢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1.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
2.
一方当事人
死亡
等待继承
参加
仲裁的;
3.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理人的;
4.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权利
义务承
受人的;
34
64
5.
一方当事人
可抗力
能参加
仲裁的;
6.案必须以另的审理结据,而另案尚未审结
的;
7.
方当事人同意的;
8.其他应当中仲裁的情形
(二)中
仲裁
原因消除
后,
一方当事
书面
申请
或者本会、仲裁庭有必要的,恢复仲裁。
(三)中恢复仲裁的决定,当通当事人。
(四)中
事由在仲裁庭
组成
的,由本会决定;在仲
裁庭组成后出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六
(一)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仲
1.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放弃仲裁
的;
2.
被申请人
死亡
或者
终止
没有遗产
或者
财产
也没有应
承担义务的人的;
3.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本会无管辖权的;
4.其他应
结仲裁的
情形
(二结事由在仲裁成前的,本会决定;在
裁庭组成后出的,由仲裁庭决定
(三)
结仲裁的决定,
制作
决定
,通
当事人。
35
64
第七十七
多数
仲裁
继续
仲裁程序
除适用独任仲裁庭外,后一次庭审结束后,仲裁
死亡动退出或者其他原因能继续履职经征当事人一
致同意,仲裁庭
可以
其他
仲裁员
继续
仲裁程序,
依法作
出结
案文书
第七十八 仲裁
(一)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当事
通,通过
虚构法律关捏造案件实获取非法利益嫌疑仲裁庭
立即向本会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
(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现案件存
虚假
仲裁
嫌疑
的,
可以采取以下措
1.当事参加仲裁
2.
当事人提
证据;
3.证人出庭证;
4.向利害关系询问有关情
5.依职权
调查
证;
6.要求当事人理人签署
7.依法可以采其他措施。
(三)当事人
无正
当理由不
配合
仲裁庭的调查,仲裁庭
可以
定当事人主的事证据不
(四)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声明证达
调解
/
解协
法性
实性
36
64
害案
外人
利益
公共利益
(五)仲裁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有合
怀/调解
裁决
书有可能损害案
外人
利益
公共利益
的,
可以
要求当事人
说明当事人的明无法消仲裁庭怀疑的,仲裁庭可以
拒绝根据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调解或者裁决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第七十九
决定
(一)仲裁庭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程事项
决定
(二)由
仲裁
组成
仲裁庭的,决
按照多数
意见
出。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裁员的意出。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裁员首席仲裁
可以就
程序事
项作
出决定。
(四)决定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 裁决
(一)当事人申请
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
有必
的,仲裁庭可以就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行裁决为
最终裁决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
(二)当事人
行裁决,
行裁决的,不
37
64
仲裁程序的进行和
最终
裁决的
出。
(三并审理的案件果案事人相同裁庭
出裁决更有利纠纷理的可以合并裁决。
第八十一
裁决
出期
(一)仲裁裁决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出。
(二情况需延理期,由仲裁员或
仲裁员
本会
秘书长批准
可以适
延长
(三辖异议、、审评估专家咨询
证、止及双方当事同申
审理或者调
/
和解的
间不
计算
在内。
第八十二 决、决定的
(一)由仲裁裁庭的,裁决决定依多
仲裁员的意
出。
(二)裁决、决定形成多数意见的,首席仲裁员的
出。需制作合笔录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
笔录
第八十三 决定书签名
(一)裁、决由仲裁员签名子签,并加盖
章或
电子印
章。
(二裁决、决不同意见的仲员,可以在裁
决定书上签也可签名
(三)不
签名
的仲裁员
当出
具书
意见
本会
存档
该书
38
64
意见不
构成
决定
裁决
组成部分
由本会决定是否
该书面意见决定、裁决后。
第八十四 文书核阅
(一)仲裁庭
发结
案文书前
当提请本
案文书草
形式范性进行核阅
(二)本核阅有关问题仲裁意的,仲裁庭
当审
充分地考虑
本会意见
独立
公正
负责地作
出结
案文书
第八十五
(一)裁决
书应
写明案件
受理
情况
仲裁请求、争议
裁决理由裁决结仲裁费用承担裁决日期行的
法律
(二)
据当事人达
的调解协议
/
和解协议
出的裁决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写明有关争议事、裁决理由
第八十六 用承担
(一)当事人
最终
本会
支付
的仲
费用以及
承担
他实际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
仲裁庭当在裁决予以确定。
(二)
当事人
另有约
定外,仲裁
费用原
败诉
承担
当事人部分胜诉的,仲裁庭大小胜诉比例公平合
定双承担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仲裁庭调解结
的,
可以
商确
承担
比例
39
64
(三
胜诉
方要
败诉
承担其办
案件
律师服务
的,
仲裁庭大小胜诉比例综合考虑案件复杂
争议金额以及代律师实际工作量等有关因公平合予以
定;
无法明确胜
金额的,由仲裁庭
案件具
情况予以确
定。
第八十七 生效
(一)仲裁裁决自裁决
书作
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在仲裁裁的期行裁决。
方当事人不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
的人民
法院
申请
强制执
行。
第八十八 裁决
(一)裁、调或决有文计算错误
遗漏
仲裁
当自行
补正
当事人自
收到
裁决
之日起三
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予以补正超期申请
补正的,由仲裁庭决定
(二)
补正
裁决
构成原
裁决
的一
部分
(三)决定、调解补正参照适定。
第八十九 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
撤销
裁决的,
依照
仲裁
的规定
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九 重新仲
(一)人
法院依照
仲裁
的规定通
仲裁庭重新仲裁,
40
64
裁庭同意的审理程序全
重新进行。本会主任
有必
要、
仲裁庭组成人员主动退出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仲裁庭的,
庭程序、审理程序全重新进行。
(二)当事人在重新仲裁程序中申请
补充
证据的,是否
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
补充证据
(三)重新仲裁的裁决
书取代原
裁决
,当事人
行重
新裁决的裁
第八章 调解与和解
第九十一
(一)仲裁庭
案件
实清
、当事人
就案件纠纷的解决在最终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有权自行
解。
(二)调
当本
当事人自
平等
合法
和互
则进行。
(三)当事人达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得损害案外人
公共利益
(四)任方当事人在调过程中提调解,或者仲
裁庭已无调解成功可能时可以终止解。
41
64
第九十二
调解
(一)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裁庭可根据调解协议的
容制调解亦可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裁决
(二)当事人
就部
争议
调解协议的,仲裁
可以
当事人的要求,就该部分争议事项制调解或裁决
第九十三
(一)调
或者
据调解协
制作
的裁
书应
写明
仲裁
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
(二)当事人的内容另有约定的从其
定不
得违
法律
的规定。
第九十四 书效
(一)调解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章。
(二)调
书经
双方当事
签收
生效
,并与裁
书具
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五 解、和解不
(一)
未能
调解协议
/
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在
签收
书前的,案件恢复到启动调解的仲裁程序。
(二)调解/和解未能成共的,一方当事人
的仲
及其
序中
引对
当事者调
/
在调/和解、意观点
辩或者反请求的据。
42
64
第九十六
自行和解
(一)自行和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据和解协
裁决或调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
和解协议后反
悔而尚未撤回
仲裁申请的,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撤回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根
裁协议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第九章简易程
第九十七
简易程序
适用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适用简易
序。当事适用普通程序的外。
(二)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
案件
,当事人
简易程序的,从其定。
(三议金额或争议额不,由本会
复杂
及利益
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等因素综合考虑
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四)仲裁庭组成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一方当
撤回
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
未撤回
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十八 序变更
(一
原适
简易程序
案件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
使
43
64
人民
三百万元反请求的,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
程序的外。
(二)简易程序进行中
方当事人
同申请或者一方当
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进行中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
变更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双方
一致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
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九十九
材料
送达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及时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
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及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
等材料
第一
交答
书及有关
明文件
如有
反请求,
当在
内提
反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第一 仲裁庭组成
(一)
适用
简易程序的
案件
仲裁员
成立
仲裁庭审理
(二)当事人在被申请裁申书副本之日起
日内本规首席仲裁员的产生式共同选定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
未共
同选定或
同委
本会主任
44
64
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当事有约定外,简易程为普通程序后
当由任仲裁庭变更为三人仲裁庭。程序转换时裁庭尚未
的,在发出程序
转换
按照
本规则第三十四
的规定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已经组成的,当事人可以收到程序转换
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的规定
定一
仲裁员,
原独
任仲裁员为
首席
仲裁员,
组成
变更
后的仲裁庭
第一 庭通
庭审理的
案件
仲裁庭
于开
庭五日
前将开
间和
点书面当事人。
第一 审理期
仲裁庭
当在仲裁庭
组成
之日起
两个月
出裁决。
情况需延长的,任仲裁员提请本会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一 程序要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
一方当事人
未按
简易程序
与仲裁的,影响该程序的进行。
第一 本规则其他规定
本章
规定的事
适用
本规则
其他
规定。
45
64
第十章 金融仲裁特别规定
第一 适用范
(一)金
易,是指金融
机构
之间
以及
金融
机构
其他
人和自人之间在市场市场汇市市场
保险市场上的本外币金融通、本外币各项工具
据的
转让
买卖等
金融
易,
包括但
限于下列交
1.存款借款纠纷;
2.担保纠纷
3.
纠纷;
4.据、信用证、卡等支付纠纷;
5.保险纠纷
6.股票
债券
纠纷;
7.纠纷
8.易纠纷;
9.
资租赁
纠纷;
10.信托纠纷
11.理和代付纠纷;
12.
当纠纷;
13.易和托管
14.托收和外汇汇款
15.
行间的
偿付约
定;
46
64
16.
金融
衍生品
纠纷;
17.其他金融纠纷。
(二)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纠是否金融纠纷提出
议,或者当事人
对于案件
是否
应适用
本章规定提
议的,由本
会决定
(三时属的,优先适用
则第十二章的规定。
(四)本定的照适本规他有
规定。
第一
预交
仲裁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后核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于两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出具缴费知书申请人当自收到缴费
知书
之日起三
个工作
日内
缴纳
仲裁
费用
第一 受理
仲裁委收到缴费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人发送
立案
的相
关资料
第一 辩期
交答
书及有关
明文件
第一百一十 仲裁庭组成
员的
产生
选定仲裁员
未按
期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7
64
第一百一十
开庭通
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庭三日前将间和地点
书面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
审理期
(一)仲裁裁决当在仲裁庭庭审理后十个工作出。
(二)当事人调解或和解协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
或裁决
的,仲裁庭
自协议达
或提
之日起五
个工作
日内
出相法律文书
(三清楚利义务关系明争议案件
仲裁庭
可以
当庭裁决。裁决内
容应
记入
庭审
笔录
于开
庭后
个工日内出具书裁决文书
第十一章 医患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百一十 适用范围
患方
在汕尾
疗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以下统
疗机疗就诊疗机构及其人员施的医
预防保健等执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适用本章
规定。本章
没有
规定的,
适用
本规则
其他
规定。
第一百一十 仲裁协议
患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当由患方当事人同或由患方
当事人
选的
表人与医
疗机构
仲裁协议。
48
64
第一百一十
答辩期
、证材料及其身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
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一方为五人以上应共表人二人参加
仲裁活动
第一百一十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产
(一)仲裁庭由三裁员组成。当事人定由仲裁
成立仲裁庭的,从其定。
(二
首席
仲裁员和
任仲裁员
产生
,不
适用
本规则第
十六第二的规定。
(三)当事人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定仲
组成
并选定仲裁员。当事人
未能
上述
定仲裁庭
组成并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
定仲裁员。
第一百一十
鉴定
(一)双方当事人疗机行为是否构成
或是否在过错存分歧的,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司法鉴定。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
故技术鉴
定的,仲
故技术鉴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鉴
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不要求进行医司法鉴定的
是否
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
49
64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
错司法鉴
定的
可共
同选定或由仲裁庭委托具有法资质司法鉴机构进行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技术一方当事人申
请医
错司法鉴
定的,仲裁庭
可只
进行医
错司法鉴
定。
(五)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五日内决定是否同
进行定并知各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
审理期
仲裁裁决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出。
第一百二十 调解
仲裁庭审理医患纠纷
案件应
重调解。仲裁庭
可以组织
患双方进行调解
第十二章 网络仲裁程序
第一百二十 网络仲裁
争议解决方
第一百二十 网络仲裁平台网址
本会网络仲裁
平台
的网
http://www.swzcw.net
第一百二十 规则适用
(一)主
易行为在
上形
完成
易,当事
50
64
定发
争议提
本会仲裁的,
包括约
定提
本会进行全程
线上
仲裁、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仲裁、网络仲裁、
网仲裁、裁、批量智等类似含义的,或者按照本章
规定的程序
按照
本会
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等类似含义
的,
均视为同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议提会通过网络仲裁解的,
为同意
按照
本章规定进行仲裁。本章
没有
规定的,
适用
本规则
章的规定。本章规则的规定与其他章的规定不一致的
本章规定为
(三
当事
定,网络仲裁争议
及其
事争
均可
择适本章规定。
第一百二十 网络仲裁协议
网络仲裁协议
通过
书面形式
电子合
同中
订立
的仲裁
条款
定或仲裁解决争议的定。
第一百二十 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
订立
网络仲裁协议的,
其具备按照
本章规则进
网络仲裁所必须具备条件及技术能包括但于收电子
邮件使用移动信工参加网络视频庭审放弃因上
或者
类似原因
提出
议的
权利
第一百二十 电子送达
(一子邮箱及移动信号包括
限于手机号
微信账号
QQ 账号
进行。网络
系统
51
64
显示
发送
成功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明到
其系统
的日期与发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受送达人证
明到其电送达地址的日期为当事另有约定的,可以
从其约
定。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同中预留电子邮箱
号码微信账号及 QQ 账号等联系可作其电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在申请仲
当同
时向
本会
供对
方当
人在同中定的电子送达地址在互易中使电子
讯地址知悉其他合法有效电子讯地址说明有关电子
讯地址
使用情况
当事人在
本会
确认
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本可以
次或者同
时按照
当事人在互
易中
使用
电子
讯地址
方当事人提其他电子讯地址本会知悉其他合法有效
电子讯地址作电子送达地址按照以下规则定是否送达
和送达
1.
已经被查的,为送达,送达间为有关媒介系的被
阅时
间;
受送达人
能够
明存
媒介系统错
有关电子
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情形除外;
2.受送达人主动回复已收或者出同样含义的意
或者
据送达的仲
文书
材料
、通
的内
容作
出相
行为的,
52
64
为送达,送
定为本会发
间;
3.次送达后再向同一电子讯地址发送有关媒介
系统馈已或者曾经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论是否被
拒收
均视
为送达,送达
间为
有关媒介系
间。
(五实无法获事人合法有效电子讯地
或者
所有电子
送达
尝试均
成功
的,本会
可以按照
本规则第十
章的规定采取其他送达
(六)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地址
本会,否则自行
承担
此产生
法律
第一百二十 申请仲裁
申请人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或本会公开联系本会
提出仲裁申请,并提
证据
当事人
身份
明文件等
第一百二十 预交仲裁
申请人通过网络仲裁平台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用
事人
未预交
仲裁
费用
的,
提出仲裁申请。
第一百二十 受理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事人
仲裁
费用
予以
受理;
审查不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
当事人
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 仲裁通知、答辩、反请求
(一)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三日
受理
、仲裁规
53
64
则和仲裁员
名册
发送申请人,
仲裁通
仲裁申请
申请
人的证据材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当自收到仲裁之日三日内通过
网络仲裁
平台
电子文书
内提
联系
本会提
交答
辩意
见、证意见证据材料身份明文件等被申请人提
反请求的当自收到仲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期提出的,
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三十 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
材料
送达申请人申请人
于收到上述材料
后三日内
本会提
交质证意辩论意见被申请人反请求的申请当在
内提交对反请求的辩意见和有关材料的,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一百三十 证据的提
(一子数以直本会网络平台电子文书
(二)证、视听资料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
当事人将其转换成可以阅读电子据后
(三)仲裁庭进行
视频
庭审的,证据
可以
在网
视频
庭审
(四)本以建者与第三供商合作建立
电子存
平台
通过
对接
的方
对比实时存
且经电
54
64
证据
平台核验未
篡改
原始文件及其副
本,
依法确认有关电
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 证据的调
仲裁庭
可以向电子商务服务商
物流配
公司
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电子认服务机构等调查、收集证据。仲裁
的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证。
第一百三十
管辖异
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自收到仲裁通之日起三个工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
的决定,在仲裁庭
组成前
由本会决定,仲裁庭
组成
后由仲裁庭
定。
第一百三十 变更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
当自
收到
受理通
或者仲裁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期提出的,是否受
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三十
仲裁庭的组成
(一)由仲裁裁庭的,双方事人
受理通或者仲裁通之日起五日同选定仲裁员,未能
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由仲裁裁庭的,双方事人
受理通或者仲裁通之日起五日自选定仲裁员,
同选定一
名首席
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或者
未共
同选定
首席
55
64
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一百三十 审理方式
(一当事有约定或者一方当
适用
本章规定的程序,仲裁庭
进行
书面
审理。
(二)仲裁庭有必要的定通视频庭审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适当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仲裁庭
有必
要的,
可以
决定
采用问题清单式
庭审,
通过当事人发出问题清单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内提
说明未说明的,放弃说明权利
(四)仲裁庭决定通过
视频
程庭审、
视频
会议
电话
会议
时线进行的方审理案件的,当提前至少将有关时
间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期的,当在庭审理前至
少两
日提出,是
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三十 程序转换
当事人身份证据的真实性等无线核的或案情复杂
当事人要求或仲裁庭
有权
决定网络仲
平台
受理
案件可以转线下按照本规则其他章的规定审理。
第一百三十 结案方式
仲裁庭
当自
组成
之日起三十日内
出裁决。
殊情况需
延长的,首席仲裁员或者任仲裁员提出申请本会主任
准可以适延长
56
64
第一百四十
裁决文
(一)决、裁、调由仲裁员子签加盖
电子章。上述仲裁文书发送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
机号码即视
为送达
完成
(二)当事人可以会申请出具纸文书,本
当事人的申制作纸质案文书据当事人提地址
本规则的规定发送
当事人。发送
纸质
案文书给
当事人,
变结案文的送达、签收时间。
第一百四十 电子文档
本会
通过网络仲
平台
审理的
案件材料
进行
编排
成电子案卷文档
第一百四十 安全保障
(一)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和本会之间
案件
据的
线传
供服采取案件信息加密形式件信息保
(二可抗计算机病客攻
定、网络
故障等原因
造成收件
外的
获悉有关信息等而
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任。
第十三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一百四十 涉外仲裁程序适用
(一)一方或双方为外
当事人的仲
案件
适用
本章规定。
57
64
(二)一方或双方
香港
特别
政区
澳门
特别
政区
湾地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三)当事人对案有国际因素有议的,仲裁庭
成前
由本会决定仲裁
组成
后由仲裁庭决定。本会或者仲裁庭
的决定不影响此前已进行的程序。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案件
有国际因素后,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四
当事
另有
定外
国际
事仲
案件适用
本章
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
第一百四十 材料送达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及时向
申请人发送仲裁通
知书
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书副及其件材料仲裁通
、仲裁规则、仲裁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
答辩与反请求
(一)被申请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之日起四十五
适用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三十日)内提交答有关的证
材料
。被申请人
交答
的,不
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规定辩期
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请人
收到
反请求申请
书副
本之日起四十五日
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三十日)内交答有关明材
第一百四十 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
全或者证据
全的,本会
将其
58
64
及时
交有管辖权
的人民
法院
第一百四十 仲裁庭组
(一)当事人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
裁庭
组成
并选定仲裁员。
(二裁员任仲裁员)和裁员的选定与产生
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五、第三十六规定。
(三)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被决
回避
或者
的,当事
当在收到有关之日起二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
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一百四十
开庭通
(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二十日(适用
易程序的涉案件十日前将开间和地点书面当事人。
(二)当事人双方协
一致并
仲裁庭同意,
可以
前开
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庭,但必须庭十日
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四十
审理期
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个月
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个月)内出裁决。
第一百五十
程序要
涉外案件一方当事人未按本章规定程与仲裁,
仲裁程序的进行。
59
64
第一百五十
裁决的执行
(一)一方当事人行发生法律效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据中国法的规定,国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行。
(二)被人或财产在中国香别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关安
有关
规定,
向有管辖权
的当
地法院
申请
认可
行。
(三)被人或财产不在人民国领内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仲裁裁决公约》或者
人民
国缔
结、
参加
其他
多边国际条
向有管辖
的外国法申请承认行。
第一百五十 相关适用
本章
规定事
适用
本规则
其他
规定。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五十 仲裁时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
规定的,
适用诉讼时
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 期间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日、年计开始日不
在内。期间
届满
后一日是中
人民
国法
休息
日、
60
64
日的,
以休息
日、
节假
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
日为期间
届满
的日期。
(二)期间不包括,仲期间届满前交
发出的,不属逾期。
(三)当事人
可抗
或者
其他
当理由超过期
的,
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是否顺延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五十 送达方式
(一)仲
文书可以采用直接
送达
邮寄
送达
电子
送达
公告送达送达。当事人另有定的,以从其约定。
(二)本规则所称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定程序和方
仲裁
文书
受送达人的行为。
(三)本规则所称送达人是法从事仲文书送达工作
人员。
(四)本规则
所称
受送达人是指仲裁
案件
中的申请人、被申
请人、第三人及其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参加活动的自
人、及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
直接送
(一达仲材料、通直接送达
事人或者托代理人指定代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
在送达
上签字
或者
章并
注明签收
日期,
其未注明时
由送达
写明
(二)受送达人是人的,本人不其成年家属签
受送达人是
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
当由
人的
表人、
61
64
其他组织
负责
人或者
办公室
值班室
工作
人员或者
指定的代收签收上述人员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拒绝接收
送达材料的,送达可以把送达材料留在受送达人住所采用
拍照
录像等
式记录
送达过程,
即视
为送达。
(三)当事人理人或者代收达本但拒绝签
证的为送达。送达人当在送达上记明拒收事由
日期并
签名
第一百五十 邮寄送达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会
确认
己准确
的送达
地址
仲裁
文书
关材料邮寄至该
地址为送达。当事人在仲裁结案文书送达变更送达地址
的,及时以书面式告知本会当事人自己确的送达
准确
送达
地址
变更
未及时告知
本会,导致
无法
送达的
法律
确认的当事人承担
(二)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的送的,以合同中
定的送达
地址
送达。仲裁
文书邮寄至该地址
为送达。
(三)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的送未约
送达地址但存下列地址的,仲裁文书邮寄至下列地址:
1.
定的当事人
联系地址
2.方当事人提其他地址
3.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合法身份
明上载明
地址
62
64
4.
人或者
其他组织
工商登记
或者
其他依法登
备案
住所地注册地办公地点或者营业地点
5.
分支机构
业务机构
6.当事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表人或者主
负责人在人民国领域内的,其法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
联系地址
(四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邮寄
投递记录投递
所知
营业地
注册地
住所地
居住地
户籍地址
合法身
明上载明地址当事定的送达地址或者讯地
即视已经送达。
(五)仲
文书
在第一次
邮寄
受送达人
成功
的,
后的
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签收拒收的,为送达。
(六)受送达绝签者要退回邮材料的,退回
为送达之日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此产
第一百五十
电子送
(一以采用传电子邮件移动等即
收悉的特系统作为送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传真电子
邮件
手机短信等
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证
明到
63
64
的,受送达人证明到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二)受送达人同用电达的当在送达
确认书
予以确认
,并
确认其准确
电子
送达
地址
或者
号码
(三)当事人未约定送达方仲裁协议或者同中
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及 QQ 账号等联系
其电子
送达
地址
(四)当事人未约定送达方式也未向本会的,
中提供使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电子邮手机号码
信账号及 QQ 账号等联系
均可以作
其电子
送达
地址
(五)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及时
本会,否则自行承担此产生法律
(六)仲
文书
在第一次
电子
送达
受送达人
成功
的,
后的程序中发送同一电子送达地址的,为送达。
第一百五十 公告送达
(一)受送达
下落
或者
本章
其他
式无
送达的,
可以适用公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过三十日,为送达。
(二)国际事仲裁案件适用公告送达。
64
64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 仲裁语言与文字
(一)本
正式语言文字
,当事人
另有
定并
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提材料为外的,当附中文译本。
(三)仲裁程序中
翻译
人员的,
本会提
也可
当事人提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 仲裁收费
(一)仲裁
费用
收取
退回
由本会
国务院办公
裁委员会仲收费办法》收费办法
第一百六十 规则施行
(一)本规则自汕尾仲裁委员会第三
第六次全体会议审
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则未明定的,本会或仲裁有权按照
利于公正
及时
解决纠纷的
进仲裁程序
(三)本规则施行理的案件施行的仲裁规
则;双方适用本规则的,从其定。
第一百六十
规则解
(一)本规则
条文标题仅具
引作
,不
用于
释条文含
(二)本规则由本会解